学会章程

吉林省细胞生物学会章程

《吉林省细胞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规范吉林省所属省级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的通知》、《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会的名称:吉林省细胞生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Jilin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JSCB

第三条 本学会是由吉林省细胞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开发、生产、应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吉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吉林省生命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开展和促进吉林省的细胞生物学的学术交流和发展。学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明确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目标,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细胞生物学科教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吉林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办事机构挂靠在东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会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省细胞生物学专业的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细胞生物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二)普及科技知识,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向中学师生推广、介绍细胞生物学领域的新发现、新动态;

(三)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学会与科技产业界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办理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和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的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项目;

(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人会,本学会会员须由本人或团体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本学会个人会员以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吉林省会员为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具有与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业务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4)本学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或代表。
 
(四)团体会员
 
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吉林省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进入学会网站填写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有关资料;
3)可请示本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
2)热爱本学会,热心并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学会决议及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无特殊理由,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决定,予以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学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并上报省科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外代表本学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学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方式产生,当选者得票应超过投票人数半数。每届更新理事会成员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为3-5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为本学科、本专业领域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秘书长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凡对本学科或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其担任本会本届理事会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理事会组成上保证55周岁以下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高级职称年逾70岁、中级职称年逾65岁的会员;
 
(二)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会员;
 
(三)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不过半的本届理事以及出国在外,较长时间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会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般由本学科中专家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秘书长以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的会员中产生。理事长为本学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理事长空缺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在三个月内委托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可根据需要撤销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报吉林省科协审查同意,吉林省民政厅审核备案。本会在挂靠单位内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党务、人事、行政等关系隶属于挂靠单位。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学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
)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学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学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学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学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学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学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学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学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学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学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学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学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资助;
(二)捐赠;
(三)各种咨询等活动的收人;
(四)会费:理事长1000元,副理事长500元,常务理事300元,理事200元;新加入学会的正式会员50/年,学生会员25/年,永久会员500元;团体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
(五)学会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将根据《吉林省社会团体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细则》的最新变化,或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作为草案,并由会员大会或年会正式通过定稿。

第四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15天之前,将会员议题书面通知全体出席对象,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中国细胞学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与会者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经省科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16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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